马关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 在县城建成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2023-02-02 08:40:01
作者:谭倩


马关县人民政府关于

禁止在县城建成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广大人民群众: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强化生态环境保护,有效 预防和减少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的火灾、伤人等安全隐患,保障 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云南省城市管理条例》《烟 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区域及时间

(一)禁止燃放区域:在我县县城建成区内(东至赌咒河河 边村沿 X351 至应急局、环城东路、松毛寨城子卡岔路口,南至 赌咒河河边村沿文都线、马盈建材市场、逢春大道、五小,西至五小、县一初、马关县总医院、逢春大道、县委党校<新>,北至 县委党校<新>、骏城路、龙树堡、松毛寨)及幸福社区片区道路、 花台、广场、公园、林地等场所。

(二)禁止燃放时间:2023 年 2 月 4 日(正月十四)至 2023 年 2 月 7 日(正月十七)。


二、违规处罚规定

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 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 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 部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责 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 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 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 停止燃放,处 10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 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违反其他管理规定的,交由相 应部门处理。


三、宣传动员,倡导安全环保

全县人民群众应以身作则,讲文明、讲公德、讲环保,不违 规燃放烟花爆竹,积极劝阻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宣传部门 要积极通过微博、微信、QQ 等平台向广大群众宣传不燃放烟花 爆竹的益处,努力把不燃放烟花爆竹变成自觉行为,使环保观念 深入人心,共同守护蓝天碧水,共建美丽马关。


四、强化执纪,严肃追责问责

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公安、城乡管理综合执法、应急管理、 生态环境等部门按职责依法予以处罚;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 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国家公职人员、党员有违 反本通告的将按相关法律处罚后由县纪委县监委进行追责问责。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劝阻、制止和举报违反本通告规定 行为的义务。

举报、投诉电话:

县公安局:110;

县应急管理局:0876—7120901;

县城乡管理综合执法局:0876—7122366;

州生态环境局马关分局:0876—7122066;

马白镇人民政府:0876—3059077。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2023 年 2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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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马关县人民政府

美编:谭倩  

审核:董高杰

新闻热线:0876——7133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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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谭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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