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公安部163号令)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机动车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满12分,机动车驾驶证未被依法扣留或者收到满分教育学习通知书后三十日内拒不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的满分学习、考试的,由公安机关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二、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162号令)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年满60周岁持有A、B类机动车驾驶证未在规定期限办理换证业务的,车辆管理所应公告准驾车型驾驶资格作废。
三、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162号令)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对驾驶证状态为注销可恢复的,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作废。
公告名单如下:
马关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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