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关县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决策部署, 积极稳妥地推进出租汽车行业改革,鼓励创新,促进转型,充分 发挥公共交通满足群众基本出行,出租汽车提供个性差异化服务 的发展要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 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 2016〕58 号)、《网络预约出 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商务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 室令 2022 年第 42 号)的规定,结合马关县出租汽车行业发展实际 ,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 ,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 构建服务平台 ,整合供需信息 ,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实施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简称网约车 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 ,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 ,有序发展网约车。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但县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实行
政府指导价的除外。
第四条 县交通运输局在县人民政府领导下 , 负责具体实施 网约车的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
监督管理。
第二章 网约车平台公司
第五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 , 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 , 并符合下列条件:
( 一 )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 二 )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 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 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 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县交通运输局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五)在县内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 , 应当向县交通运输局提出申请 , 并提交以下材料:
( 一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 二 )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营业执照 , 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四)服务所在地办公场所、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等信息;
(五)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的证明材 料,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 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数据库接入情况说 明,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依法建立并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证明材料;
(六)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支付结算服务协议;
(七)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八)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首次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县交通运输局提出申请,前 款第(五)、第(六)项有关线上服务能力材料由网约车平台公 司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同级通信、公安、税务、网信、 人民银行等部门审核认定,并提供相应认定结果,认定结果全国 有效。网约车平台公司在注册地以外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提交前款第(五)、第(六)项有关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其他线下服务能力材料,由受理申请的县交通运输局进行审核。
第七条 县交通运输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 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20 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 , 经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 , 可以延长10 日 , 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八条 县交通运输局对于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 定的,应当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经营期限等,并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经营范围: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
经营区域: 马关县行政区域内
经营期限: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有效期不超过 8 年。
第九条 县交通运输局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 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在取得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 车经营许可证》并向企业注册地省级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 息服务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备案内容包括经营者真实身 份信息、接入信息、县交通运输局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 营许可证》等。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还应当符合电信管理的相关规定。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 日内 , 到网 约车平台公司管理运营机构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 ,应当提前 30 日向县交通运输局书面报告 ,说明有关情况 ,通告提供服务 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关。
第三章 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
第十二条 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 , 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 一 )7 座及以下乘用车;
( 二 )车辆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 ,数据信息接入马关县出租汽车监管平台;
(三)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四)车辆要喷涂含有“ 网约车”字样的标识,具体标识图案由网约平台公司自行确定;
(五)车辆购车价格不低于 10 万元(车辆购车价格不含车 辆购置税,车辆购车价格以缴纳车辆购置税时依据的《车辆购置 税最低计税价格目录》车价为准),车龄 3 年以下,运行里程 10 万公里以下,类型等级为中级及以上,车辆技术等级评定为一级 的 7 座及以下小、微型载客汽车。纯电动车续航里程不低于 250千米。
第十三条 县交通运输局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 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 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自车辆注册之日起不超过 8 年。
第十四条 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 , 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 一 )年龄不超过 60 周岁。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 3 年以上驾驶经历;
( 二 )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 ,无吸毒记录, 无饮酒后驾驶记录 ,最近连续 3 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 12 分记录;
(三)无暴力犯罪记录;
(四)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
(五)依法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 网约车经营行为
第十五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 , 网约车承运人 责任保险每座责任限额不低于 100 万元,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
障乘客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车辆具备合法 营运资质,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 险 ,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并将车辆相关信息向县交通运输局报备。
第十七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 合法从业资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工作时长、服务频 次等特点,与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 方的权利和义务,签订的协议不得以任何方式减轻或者豁免网约 车平台公司应当向乘客承担的承运人责任。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 维护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 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保证线上提供 服务的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一致,并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县交通运输局报备。
网约车平台公司与车辆所有人、驾驶员之间签订的协议不得 以任何方式减轻或者豁免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向乘客承担的承运人责任。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记录驾驶员、约车人在其服务平台发布的信息内容、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订单日志、上网日志、 网上交易日志、行驶轨迹日志等数据并备份。
第十八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公布确定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的计程计价方式,明确服务项目和质量承诺,建立服务评价体系 和乘客投诉处理制度,如实采集与记录驾驶员服务信息。在提供 网约车服务时,提供驾驶员姓名、照片、手机号码和服务评价结果 , 以及车辆牌照等信息。
第十九条 网约平台公司应当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 , 实行明码标价 , 并向乘客提供相应的出租汽车发票。
第二十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 , 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有为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 于成本的价格运营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等不正当价格行为 , 不得有价格违法行为。
第二十一条 网约车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 ,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
第二十二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依法纳税 , 为乘客购买承运人责任险等相关保险 ,充分保障乘客权益。
第二十三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加强安全管理,落实运营、 网络等安全防范措施,严格数据安全保护和管理,提高安全防范和抗风险能力 ,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十四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提供经营服务应当符 合国家有关运营服务标准,不得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不得违规收费,不得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建立乘客投 诉处理制度,向社会公开投诉渠道,并在收到投诉后及时作出答复。
第二十五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通过其服务平台以显著方 式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等个人信息的采集和使用的目的、方 式和范围进行告知。未经信息主体明示同意,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使用前述个人信息用于开展其他业务。
网约车平台公司采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个人信息,不得超越提供网约车业务所必需的范围。
除配合国家机关依法行使监督检查权或者刑事侦查权外,网 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姓 名、联系方式、家庭住址、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地理位置、 出行线路等个人信息,不得泄露地理坐标、地理标志物等涉及国 家安全的敏感信息。发生信息泄露后,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 , 并采取及时有效的补救措施。
第二十六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 有关规定,所采集的个人信息和生成的业务数据,应当在中国内 地存储和使用 ,保存期限不少于 2 年 ,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上述信息和数据不得外流。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利用其服务平台发布法律法规禁止传 播的信息,不得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 供便利,并采取有效措施过滤阻断有害信息传播。发现他人利用 其网络服务平台传播有害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 , 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为公安机关依法开展国 家安全工作,防范、调查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与协助。
第二十七条 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 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开展网约车经营服务。不得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提供网约车经营服务。
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不得通过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运营服务。一辆网约车只能加入一个网约车平台。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县交通运输局应当建设和完善政府监管平台, 实现与网约车平台信息共享。共享信息应当包括车辆和驾驶员基本信息、服务质量以及乘客评价信息等。
县交通运输局应当加强对网约车市场监管,加强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的资质审查与证件核发管理。
县交通运输局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网约车服务质量测评,并及 时向社会公布网约车平台公司基本信息、服务质量测评结果、乘客投诉处理情况等信息。
县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有权根据管理需要依法调取查阅管辖范围内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登记、运营和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
第二十九条 通信主管部门和公安、 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 职责,对网约车平台公司非法收集、存储、处理和利用有关个人 信息、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有关规定、危害网络和信息安全、应 用网约车服务平台发布有害信息或者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配合县交通运输局对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网约车平台公司进行依法处置。
公安机关、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监督检查网络安全管 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防范、查处有关违法犯罪活动。
第三十条 发展改革、价格、通信、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商务、人民银行、税务、市场监督管理、网信等部门按照 各自职责,对网约车经营行为实施相关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 和驾驶员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同时将网约 车平台公司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予以公示。
第三十二条 出租汽车行业协会组织应当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不良记录名单制度 ,加强行业自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相关规定 ,依据《网络预约出 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商务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 室令 2022 年第 42 号)和《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 2021 年第 15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私人小客车合乘 ,也称为拼车 、顺风车 ,是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 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 出行方式(其核心要件: 一是以满足车主自身出行需求为前提; 二是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 , 不以经营盈利为目的), 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 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 万千米时强制报废。行 驶里程未达到60 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 8 年时 ,退出网约车经营。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按照网约 车报废标准报废。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登记为预约出租客 运的,按照该类型营运载客汽车报废标准和网约车报废标准中先行达到的标准报废。
第三十六条网约车运力规模由市场调节。
第三十七条本实施细则由马关县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实施细则自 2024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9 年 1 月 31 日止。
来源:马关县人民政府
编辑:郑文芳
马关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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