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 烟花爆竹行为的通告(第1号)
2024-01-23 21:55:05

关于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

烟花爆竹行为的通告

(第1号)


春节将至,烟花爆竹的燃放需求剧增。为进一步加强全县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严厉打击非法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确保全县各族群众度过一个安定祥和的新春佳节,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对非法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由应急管理部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依法加强对涉嫌犯罪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刑事责任追究的通知》的规定,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诉、定罪量刑,并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二、烟花爆竹经营户要加强安全管理,自觉遵守安全管理规定。严禁销售超标、违禁、专业燃放类产品、不合格或非法产品;严禁超许可证载明限量、异地存放烟花爆竹;严禁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严禁“下店上宅”“前店后宅”经营烟花爆竹;严禁超范围、异地经营烟花爆竹。

三、严禁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将房屋或其它建筑物租借给他人或单位从事非法生产、经营和储存烟花爆竹。凡涉及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单位或者个人,自公告之日起,主动停止违法行为并到相关部门说明情况,协助调查。

四、各生产经营单位、广大人民群众要增强安全意识、法律意识。自觉在持证经营网点规范售卖和购买烟花爆竹,抵制非法和不合格劣质烟花爆竹,对涉及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积极向相关部门举报或者提供相关线索,受理部门将严格对举报人个人信息进行保密。

特此公告


马关县应急管理局

马关县公安局

马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23日


举报电话:

马关县公安局0876-110

马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12315

马关县应急管理局0876-7130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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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秋天

责编:王开敏

审核:董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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