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设施安全保护宣传
2024-05-16 10:13:37






    广播电视是党和国家的宣传喉舌,负责把党和政府声音安全、及时、准确传送到千家万户,肩负着党媒政网的政治使命,安全播出是广播电视的生命线。

    广播电视信号专用传输设施,包括电缆线路、光缆线路(以下统称传输线路)、塔桅(杆)、微波等空中专用传输通路、微波站、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转播设备及其附属设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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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设施保护“四禁”

1.禁止进行建筑施工、兴建设施或爆破作业、烧荒等活动;

2.禁止插接收听、收视设备;

3.禁止种植树木、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倾倒腐蚀性物品、钻探取土;

4.禁止在架穿梭传输线路上附挂电力、通信线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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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295号令》第二十一条: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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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播电视设施惠及千家万户,保护广播电视设施安全人人有责!请广大市民朋友自觉行动起来,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积极参与到保护广电设施的行列中来,与盗窃、破坏广播电视设施违法犯罪行为做坚决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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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平湖华数

编辑:秋天

责编:王开敏

审核:董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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