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关县交通运输局
关于开展机动车维修行业
专项整治的通告
为进一步规范马关县机动车维修经营秩序,强化维修质量监管,保护机动车维修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严厉打击机动车维修领域非法违法经营行为,着力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改善机动车维修业安全生产基础环境,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健康发展。马关县交通运输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在马关县辖区内开展机动车维修行业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范围:马关县行政区域内从事机动车维修业户(含已备案、未备案)。
二、整治时间:2024年06月01日至2024年08月31日
三、整治内容
(一)整治重点:
1.机动车维修业户是否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完善安全管理制度、投入安全管理经费、强化从业人员安全教育等情况;
2.是否具备经营备案许可证,与作业内容相适配的维修车间、设备、设施、具备相应资质的维修技术人员、办公场所、休息室、库房(配件室)、明显的指示标志,消防器材是否在有效期内、摆放是否符合规定,废弃油料存放区域是否独立封闭;
3.车辆维修制度公示牌是否按要求悬挂和易燃易爆品的存放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二)违法行为:
1.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
2.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符合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经营业务条件》(GB/T 16739)《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8189)以及超范围经营的;
3.从事营运车辆二级维护经营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按国家标准GB/T 18344规定进行二级维护的;
4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
5.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
6.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规定建立机动车维修档案并实行档案电子化管理,或者未及时上传维修电子数据记录至国家有关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的;
7.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
8.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规定处理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机油、废轮胎、废铅蓄电池等废弃物的;
9.不具备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条件仍违法承修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
10.其他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四、请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机动车维修业户违法违规行为,积极配合执法部门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共同促进我县机动车维修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举报电话:
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12328
马关县交通运输局:0876-7122661
文山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马关大队:0876-7122151
马关县交通运输局
文山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马关大队
2024年6月6日
编辑:秋天
马关潮
Copyright © 2023 马关融媒体中心
滇ICP备1400437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