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房屋那些事,《民法典》给你“说法”



生产生活中,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房屋所有权,是每个家庭最核心的财产权益。而在实践中,“习俗大于法律”“口头约定不算数”的认知误区普遍存在,由此引发的纠纷屡见不鲜。
本期案例,结合农村实际特点,帮您厘清土地房屋相关的法律权益。

➤
【故事还原】
村民李某(女,三级残疾人),幼年时父亲不幸去世,留下一处宅基地及三间土木结构房屋。父亲去世后,李某便随祖父母一同生活,该宅基地及房屋由祖父母和大伯共同使用。几年后,祖父母相继去世,大伯趁机将宅基地及房屋全部占为己有,不仅擅自将李某的户籍迁出本村,还私自扩建房屋,供自己的继子居住使用。后来,该房屋被纳入拆迁范围,大伯独自领取了全部拆迁补偿款,对李某的合法权益置之不理。李某因身体残疾、缺乏经济来源,多年来一直寄居在亲戚家中,因不懂法律、怕伤邻里和气,迟迟不敢主张自己的权利。走投无路之下,李某在亲友帮助下收集证据,通过法律途径维权,最终成功追回了属于自己的宅基地及相应拆迁补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依法请求损害赔偿。
【检察官说法】
宅基地使用权是法律赋予农村群众的安身立命之本,是保障群众基本居住权利的重要基础,任何人不得非法侵占、擅自处分。本案中,李某的大伯不仅强占李某的宅基地及房屋,还擅自变更李某户籍、冒领拆迁补偿款,其行为已严重违反法律规定,侵害了残疾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李某通过收集证据、依法维权,最终挽回了自身权益。
检察机关提醒:遇到亲属侵占自身合法权益的情况,不要因为“碍于情面”就忍气吞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会因为侵权人与您有亲属关系就网开一面,拿起法律武器维权,才是保护自己的正确方式。
【维权方法】
第一步:收集证据。重点收集宅基地使用权证、村委会出具的权属证明、邻居证言(证明宅基地原本归属)、户籍迁移记录、拆迁补偿款领取凭证等,确保证据真实、完整。
第二步:申请调解。先向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申请调解,说明情况并提交相关证据,要求占用方返还宅基地及相应补偿款。
第三步:提起诉讼。若调解无果,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依法主张自身的宅基地使用权。若房屋尚未被拆除,要求侵占方返还原物;若房屋已被拆迁,要求侵占方返还拆迁补偿款中属于您的份额,并赔偿相应损失。
第四步:申请检察监督。法院判决后对方拒不履行的,可向检察机关申请执行监督;经济困难、无力维权的,可申请检察机关支持起诉,检察机关将全程提供法律帮助。
【检察官小贴士】
宅基地使用权证是您享有宅基地权益的“护身符”,请务必妥善保管好原件。如发现证件丢失,应第一时间到县自然资源局或乡镇自然资源所咨询补办事宜,避免因证件缺失影响维权。

➤
【故事还原】
村民王某一家,因家中劳动力不足,决定外出务工,将自家承包的两亩耕地口头委托同村村民张某代为耕种,双方约定“耕种期间的收益归张某所有,王某返乡后立即收回土地”。三年后,王某返乡准备重拾农耕,却发现张某未经自己同意,擅自将该土地的经营权转让给他人,每年收取固定流转费,且从未将任何流转收益交给王某。王某找到张某协商,要求收回土地并退还流转费,张某却蛮不讲理地说:“我帮你耕种了三年,这地早就该归我了,流转费凭什么给你!”双方争执不下,王某无奈之下向村委会求助,后通过法律途径追回了土地及流转收益。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三百三十四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擅自截留、扣缴承包收益或者土地经营权流转收益的,承包方请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检察官说法】
“借给别人种”不等于“送给别人”,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承包户的合法权益,承包户有权随时收回自己的承包地,他人无权擅自处分。本案中,张某擅自将王某的土地经营权转让给第三方,不仅违反了双方的口头约定,更直接侵犯了王某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截留的流转收益也应当依法返还。值得特别提醒的是,在农村地区,口头委托耕种的情况十分普遍,但口头约定风险极大——一旦对方否认约定内容,承包户很难证明自己的权益,容易陷入维权困境。
检察机关提醒:涉及土地承包、流转等重大事项,务必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避免日后扯皮。
【维权方法】
第一步:固定证据。收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同村村民证言(证明口头委托耕种约定)、张某与他人签订的土地流转合同、流转费收取记录等相关证据。
第二步:要求返还。向张某出具书面通知,要求其立即终止非法流转行为,返还土地,并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流转费。
第三步:申请调解。若张某拒绝返还,可向村委会、乡镇农经部门申请调解,由相关部门介入协调处理。
第四步:提起诉讼。调解不成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返还土地、退还流转费,并赔偿相应损失。
【检察官小贴士】
将承包地委托他人耕种时,一定要签订书面代耕协议,明确写明“土地权属不变、承包户可随时收回”等关键条款,不要因为大家都是熟人就省略这一步,避免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
【故事还原】
村民老周,因全家搬迁至县城居住,将自家闲置的农房卖给同村村民小陈,双方签订了书面买卖合同,小陈一次性支付了全部房款,并实际入住该房屋多年,但一直未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近年来,农村房屋价格上涨,老周心生反悔,认为房屋未过户,产权仍属于自己,于是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要求小陈腾退房屋、返还房屋。小陈既委屈又着急,自己已经入住多年,房款也已付清,却面临无家可归的困境,于是咨询法律专业人士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维护了自身权益。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检察官说法】
本案中,老周和小陈都是同村村民,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原则上是有效的。虽然小陈没有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但这并不影响合同本身的效力,老周以“未过户”为由主张合同无效、要求腾退房屋,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检察机关提醒:购买农村房屋,不仅要签订书面合同、支付房款,更要及时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只有完成登记,您才能成为法律意义上的“房主”,彻底避免出卖人事后反悔的风险。
【维权方法】
第一步:收集证据。收集书面买卖合同、房款支付凭证、实际居住证明(如水电费缴纳记录、村委会出具的居住证明等),证明房屋买卖的事实和自己已实际入住的情况。
第二步:申请调解。向村委会申请调解,要求出卖人老周履行合同义务,协助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步:提起诉讼。调解不成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判令出卖人协助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第四步:追究违约责任。若出卖人已将房屋卖给第三人并办理了过户登记,导致无法履行合同,可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赔偿责任,赔偿自己的全部损失。
【检察官小贴士】
“签了合同、付了钱、住了进去”——这还不够。不动产交易的核心是“登记”,农村房屋买卖也不例外。请务必在交易完成后尽快到当地自然资源部门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避免日后产生纠纷。



来源:大理政法
编辑:王开敏
二审:王发勇
终审:董高杰
新闻热线:0876——7133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