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宣传丨宠物狗未牵绳致人摔伤 饲养人应否承担全部责任?

马关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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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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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案 

知法守法懂法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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宠物饲养已然成为大众日常休闲生活的常见方式,温情相伴之余,文明养犬、依规管犬更是每位饲养人不容推卸的社会责任与法律义务。放任犬只脱离管束、漠视安全管理规定,极易引发人身伤害纠纷,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近日,头屯河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因未牵绳遛犬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以清晰裁判划定文明养犬法律红线,厘清饲养动物侵权责任划分标准,以案释法敲响法治警钟,全力守护群众出行安全与人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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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由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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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 3 月 24 日,原告在小区楼栋前牵绳遛犬途中,遭遇被告所饲养未佩戴牵引绳的小型犬突然上前扑撞惊扰。原告为避让纠缠犬只紧急躲闪,不慎当场摔倒受伤。

事故发生后,原告当即住院接受治疗,经诊断为腰椎骨折,后续持续开展复查与康复理疗,产生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多项合理支出。经司法鉴定确认,原告伤情构成十级伤残。庭审中,被告辩称原告自身存在骨质疏松问题,伤情存在自身诱因,后经专业骨密度检测及司法鉴定复核,证实原告并未达到骨质疏松判定标准,此次骨折摔伤与涉案意外事故存在直接且唯一的因果关系。

事发后双方就赔偿事宜多次协商未果,被告始终未履行任何赔付义务。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主张由被告全额承担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各项损失;被告则提出抗辩,认为事故属于遛狗过程中的意外事件,原告自身存在相应过错,仅同意承担次要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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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查明,公民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严格保护。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动物饲养人及管理人负有对饲养动物的法定管束与安全管理义务,未依规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被告在公共区域遛犬未按规定佩戴牵引绳,未对犬只实施有效约束,其犬只无故扑撞惊扰他人,是致使原告避让摔倒受伤的直接诱因。同时被告未能提交有效证据,证实原告存在故意挑逗犬只、存在重大过失等可免责、减责情形,理应承担全部侵权赔偿责任。

针对被告提出的伤者自身身体状况抗辩理由,法院结合司法鉴定结论与医学检测结果依法驳回,明确原告伤情系外力冲撞避让所致,自身身体条件不构成侵权责任减免依据,被告相关辩解无事实与法律支撑,不予采信。结合全案事实、证据材料及伤情鉴定结果,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令被告足额赔偿原告各项合理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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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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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哈丽努尔·祖龙

刑事审判庭庭长

一、遛狗牵绳是法定义务,绝非“可选行为”。现实生活中,不少养宠居民存在认知误区,认为自家犬只体型小、性格温顺,无需牵绳,不会造成危险。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遛狗牵绳是法定强制义务,不分犬只体型、品种、性格。未牵绳犬只极易因突发跑动、扑撞,惊吓、伤害老人、妇女、儿童等群体,牵绳既是文明养犬的基本素养,更是规避风险、保障他人人身安全的法定责任。一旦因未牵绳造成他人损害,饲养人必须依法担责。

二、受害人骨质情况未达到骨质疏松标准,侵权人不得据此推脱责任。司法实践中,部分侵权人常试图以受害人骨质情况为由推脱赔偿责任。但本案经专业司法鉴定及骨密度检测,受害人骨密度未达到骨质疏松标准,不存在自身骨质缺陷因素,骨折伤情完全由犬只惊扰摔倒的外力直接造成,二者因果关系明确。侵权人不能以此为由减轻或免除自身责任。

三、文明养犬需知行合一,共同守护和谐居住环境。饲养宠物是个人自由,但自由的边界是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文明养犬不仅需要居民自觉遵守遛狗牵绳、清理粪便、约束犬只等行为规范,更要树立“养宠必担责”的法律意识;社区、物业也应加强文明养犬宣传引导,完善小区养犬管理配套措施,多方发力,共同营造安全、有序、和谐的居住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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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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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宠有温情,守规有底线。文明养犬绝非一句口头倡议,更是根植于心的法治自觉与社会责任。头屯河区人民法院将持续发挥典型案例示范引领作用,依托司法裁判明晰行为准则、普及法律常识,常态化开展涉民生侵权纠纷普法宣传,以公正司法定分止争,以法治力量引导群众自觉恪守文明养犬准则,全力营造遵法守法、邻里和睦、平安有序的基层社会治理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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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编辑:王开敏

二审:王发勇

终审:董高杰

新闻热线:0876——7133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