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马关县非法采矿案例曝光(第一期)


为深入贯彻落实生态文明建设要求,持续深化矿产资源领域专项整治行动,切实提升群众安全和法律意识,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现将典型案例予以曝光,提醒广大群众严格遵守矿产资源法规,共同抵制非法偷采盗采行为。
2025年5月6日我县自然资源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位于马关县大栗树乡大马固村委会地房村小组,有人在岩洞内开采矿石。经核查,杨某某、汪某某、朱某某、田某某4人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钟乳石。经县自然资源局依法立案调查,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最终对涉案4人依法作出没收无证开采的钟乳石,并处罚款100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决定。结案后,马关县自然资源局对举报人员给予了10000元人民币举报奖励。

2025年7月16日,我县自然资源局工作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位于马关县马白镇方山村委会新发寨村小组,存在涉嫌非法开采页岩矿行为。经核查,该公司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页岩矿。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最终对涉案公司作出没收无证非法开采的1845.32吨页岩矿,并处罚款1000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
【非法采矿罪】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破坏性采矿罪】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
实施非法采矿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十万元至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在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采矿,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或者在禁采区、禁采期内采矿,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五万元至十五万元以上的;
(三)二年内曾因非法采矿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非法采矿行为的;
(四)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六十四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权开采矿产资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直接用于违法开采的工具、设备以及违法采出的矿产品,并处违法采出的矿产品市场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采出矿产品或者违法采出的矿产品市场价值不足十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监督举报电话: 若发现非法偷采盗采苗头、行为及相关线索,第一时间向相关执法部门举报(马关县公安局:0876—110、马关县自然资源局:0876—7122205),达到行政立案标准的,奖励10000元;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奖励20000元,负责举报受理、核查、奖励发放等事项的工作人员,将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个人信息和举报内容等。



来源:马关县自然资源局
编辑:廖珊珊
二审:董高杰 王发勇
终审:陶永顺
新闻热线:0876——7133230
